口头遗嘱不像其他遗嘱有实际的载体,易于被篡改和伪造,导致可信度遭到质疑,所以法律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订立。下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为您作详细的解读。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此可见,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此外,在危急情形下,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别无选择只能选择口头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立口头遗嘱。
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法律所称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资深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大家,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