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是当时双方合议的结果,对于官员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本来法律也应该一视同仁的予以保护。可是,如果官员签的协议内容为终止与情妇的包养关系,那么法律还予以保护的话,可能就有些不近常理了。
官员与情妇签包养终止协议
据报道,9月16日,山西一名女士爆料称,自己和山西孝义市环保局干部郭双龙签署过一份“包养终止协议”,“分手费”达40万元。
报道指出,官员被情人曝光后,当地新闻办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爆料人可去纪检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一定会按规定处理。
官员包养情妇并非首次被曝光,此前就有媒体曝出河北、湖北等地官员包养情妇签协议事件,当事人后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这真是“找情人容易,甩情人不易,且找且下马”。
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所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因该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当然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也可推知:官员签订包养终止协议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也不应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