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赫出轨到自曝离婚的消息从1月21日一路占据头条至今,而昨天27日的媒体公布的幽会视频将事件推向高潮。逼急了的陈赫直接晒出离婚协议书,故事的另一主角张子萱也同时晒出自己离婚诉讼的案件受理信息。而妻子许婧怀孕近8月的消息又让人产生更多疑问,离婚真假,扑朔迷离,是公关手段还是残酷现实?当事人的下一步又将何去何从?小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有资料,解读离婚真假、婚姻存续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接近真相,剖析谎言和人性。
一、事件回顾
2015年1月21日,网传陈赫与妻子离婚,并称“小三”是女星张子萱。
2015年1月22日,陈赫微博发文承认离婚近半年(2014.8-2015.1)。
2015年1月27日,陈赫在微博晒出离婚协议书,而张子萱也首度开腔,承认和陈赫在一起,称正与丈夫离婚。
二、疑点一: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概念:《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要点对比
(1)离婚协议书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否必要?
法律有明确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离婚协议书格式如何?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后,离婚协议书如何生效?
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即双方签字摁手印都不足以使协议书生效,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2)离婚证
《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依法被解除。”
也就是说只有拿到离婚证,婚姻关系才能解除了,协议内容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都白字黑字生效作数不可更改了。
所以,如果陈赫要证明你们已经在半年前离婚,应该晒出民政局颁发的红色离婚证,才能强有力的证明自己的过往言论,而不是一纸没有“婚姻登记专用章”大红印的离婚协议书。
三、疑点二:起诉离婚=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
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按照张子萱的说法和提出的相关证据,说明她和她老公对于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从微博晒出的图片来看,原告为张子萱,是其主动提出离婚。这也符合她的说法即和陈赫相恋,但是这也同时坐实了她婚内出轨的事实。
(二)诉讼中的婚姻关系
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受理之后,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这段时间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如何的呢?有什么影响呢?法律明确规定,调解离婚的,自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开始时婚姻关系终止;判决离婚的,自判决书依法定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产生法律效力时,婚姻关系终止。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存在的。
而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是有过错方。尽管张子萱只承认两人相恋,但是从媒体拍到的视频来看,陈赫和张子萱缠绵同住,是可以作为非法同居的证据之一,张子萱的丈夫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三)离婚诉讼的案件审理流程和期限
1、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事由且双方就财产、孩子抚养权都达成一致时,往往一审就能判决离婚,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将延长至15个月。也就是说,离婚诉讼最快需要3个月。
2、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财产、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一的时候,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那么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二审审期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加上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最快需要12个月。
也就是说,在他老公杨一柳的极力配合下,张子萱的离婚案件最快也将3个月才能结束,然后成为自由身,和相恋的陈赫合法的双宿双飞。
无论是陈赫在微博上晒出的离婚协议书还是张子萱晒出的离婚诉讼的案件受理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它们都不等于证明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目前我们仍然无法判断双方各自的婚姻关系是否结束了,但是视频却可以作为双方各自婚内出轨的证据,辅以张子萱信誓旦旦又深情地描述他们已经相恋的言论,就不仅是杨一柳作为戴绿帽的丈夫要表态了,作为受理该离婚案件的法官也将依法处理。
四、解读一: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是在此期限内女方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如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在上述期间内,双方协议离婚的也应予以准许。
回归陈赫事件,许婧怀孕的消息尚未被证实,退一步来说,如果女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实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许婧心甘情愿协议离婚,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这么处理是没有瑕疵的,至于男方出轨并抛弃怀孕妻子等谴责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五、解读二:婚姻中的过错及损害赔偿
1、如何认定过错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有以上情形的,就被认定为过错方。在陈赫事件中,就目前的证据来看,陈赫和张子萱在婚内出轨,都是各自婚姻中的过错方。
2、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
(1)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必须明确的是,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陈赫和张子萱互为各自婚姻中的第三者,也就是说,杨一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张子萱作为过错方要求赔偿,但是不得对陈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2)范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是指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离婚损害赔偿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应当以婚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
尽管以上规定不调整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如果许婧现在还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许婧可以在现有的证据下争取自己该有的赔偿。
婚恋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太多的情不自禁忍不住,太多的男人天性或者温柔的粉红色陷阱,所以,法律在考虑人性的角度下制订了灵活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一夫一妻制,法律的最低容忍限度就是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法律允许没有爱了夫妻可以离婚,但是请在合法的婚姻期间不要伤害你曾经海誓山盟决心要携手相伴一生的他(她)。真假离婚,法律可以依法审判,那么,良心的审判呢?是真是假?是对是错?何去何从?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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