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兵法》第一季:房产署名有讲究(二)
《婚房兵法》栏目简介:
房价的飙升使房产成为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重头戏,房产也成为了离婚诉讼中的兵家必争之地。魏绍玲婚姻家事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总结多年办案经验,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婚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特推出《婚房兵法》系列栏目,为您解读婚姻中关于房子的那些事儿.
第二期:房改房署名之惑
房改房作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物,已经大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势,可是就是因为当时在房改时,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现在因为房改房引起的纠纷也占据了婚姻房产纠纷的半壁江山。
房改房最容易出现的纠纷的类型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本来房改时口头上也是说得好好的,房子就是归小两口的。可是往往天不遂人愿,房子牢牢登记在长辈名下,那么问题来了。
1、如果夫妻离婚,离婚时房产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吗?
2、父母过世,其他兄弟姐妹要分房,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房改房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带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带有“人身”色彩,且在出售给购买方时结合了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因素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购房者。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如果夫妻离婚,只要房产登记产权人不认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归夫妻二人,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则房改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同样的道理如果父母过世,未留有遗嘱,其他兄弟姐妹有权将此房屋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提示:
房改房类似的纠纷非常普遍,一般情形都是,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家也都理所应当的认为谁出了钱,房子就归谁。通常双方也不会留有书面的证据。律师温馨提示:
1、如果房改之后可以过户,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如果过户有困难,留下双方的书面约定证据,出资证据。
3、如果父母的意愿是去世后,再将房屋留给出资的子女,则在父母生前一定要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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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简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京师青年律师联谊会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曾任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老年维权基金委员会法律事业发展部主任。魏律师为新浪大型公益活动“保护女童”防止性侵公益讲师团讲师,《青年律师的品牌建设》栏目主讲人。代理的典型案例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妇女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北京法制晚报、新浪网、网易等知名媒体公开报道。现为《京城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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