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马某投保某寿险公司人身保险,主险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本人。2013年,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马某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免责条款,关键在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一、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行为。
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违反道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道交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九条之规定,驾驶人要受到行政处罚。所以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行为。
二、对于以法律、行政性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进行显著提示后,免责条款生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只需进行提示即可生效。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已经以黑体加粗的形式进行了提示,投保人也签字确认,所以涉案免责条款有效。
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存在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依法有效,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