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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还是租赁?

杨永建律师     2015-03-23 阅读:210

杨永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杨永建

联系电话 : 13231163872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

导读 案例小红超市和孙二娃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联营合同签订后,孙二娃在经营过程中欠他人货款被起诉到法院,小红超市同时被列为被告。但法院最后却只判决孙二娃承担责任,没有...



案例

小红超市和孙二娃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联营合同签订后,孙二娃在经营过程中欠他人货款被起诉到法院,小红超市同时被列为被告。但法院最后却只判决孙二娃承担责任,没有判决小红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很不满意。是法院判错了还是怎么回事,看了下面的分析你就明白了。

案件分析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小红超市与被告孙二娃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的性质是租赁合同还是联营合同?首先,从主体资格上看,孙二娃在签订该合同时,未经工商登记,系以自然人身份与小红超市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联营的主体,故孙二娃不符合联营的主体资格。其次,从联营的特征上看,联营双方必须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特性,小红超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全年保底扣点的收入方式,不具有风险共担的联营特征。最后,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看,小红超市给被告提供了经营场所并指定销售柜台,有理由收取孙二娃的相关费用。合同中,虽未出现收取租金的内容,但双方约定的保底扣点实质是区别于传统给付定额租金模式的一种新型租金给付方式。同时,孙二娃在经营中系自行进货、自行结算、自行销售、自行聘请员工、给付员工工资等,孙二娃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这个案子中《联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租赁。所以超市是不需要也没有理由为孙二娃欠你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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