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地应该和谁签订协议?如何补偿?
我们这里修建高速公路需要临时占用我们的承包地堆放沙石、钢筋等物料。但奇怪的是:高速公路的有关单位并没有找承包户商量,而是直接和我们村委会签订了占地和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我们也见不到,村委会干部说每亩地每年补偿1200元。我们不明白,我们自己的承包地补偿多少我们却不知道,也不和我们签订补偿协议就强行占地。以后怎么恢复耕种等都是问题。我们想问一下,临时占地究竟应该和谁签订协议,如何补偿?
临时占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咨询中所说的就是临时占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从此能够看出,临时占地最起码应该有承包户的参与。以前临时占地方面的地方政策规定只和村委会签订协议即可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对于临时占地如何补偿,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是补偿占地期间农民实际应该取得的收益。但农民的实际收益究竟是多少,计算标准是什么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就对临时占地如何补偿进行了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很不完全,差距也很大。比如:辽宁省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河北省承德市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占用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0]25号)已经废止,目前河北省没有临时占地方面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