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截留我家的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我家三口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3.6亩。由于我在广宗县城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儿子也在县城上学,因此,我就将我和儿子的户口迁移到了县城,但我妻子的户口并没有迁出。2012年3月,我们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收修建省级道路。每亩地补偿48000元。我家被征走1.2亩土地,按说应该给57600元的征地补偿费用。但村支书说,我家两个人的户口已经迁走,只能给三分之一的费用。我和村支书多次交涉无效后到法院起诉,但法院拒不受理我的起诉。我实在是走投无路,杀人的想法都有,问: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此法条能够看出,你和儿子的户口虽然迁入了广宗县,但由于广宗县不属于设区市一级,且并非全家都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发包方是不能强行收回你全家或哪一个人的承包地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你们的承包地既然不能被强行收回,你们也没有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被征收的1.2亩土地的补偿款应该依法支付给你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你应该直接起诉县政府要求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乡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向你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虽然表面上乡政府和村委会也可能受县政府的委托向村民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其只是协助政府工作,支付主体依然是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民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