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启全、段凰
书记员:杨鸿
裁判时间:2014.08.14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恐怖组织暴力活动故意杀人放火数罪并罚死刑
【裁判要点】二被告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带领成员故意杀害他人,并放火烧毁基层检查站、警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又译阿布都木敏·依明),男,维吾尔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又译比拉勒·拜尔迪),男,维吾尔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和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新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事实
从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和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又译肉孜买买提·阿布都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受吉力力和肉孜买买提(均另案处理)的宗教极端思想,阅读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书刊,形成所谓“圣战”思想。2011年6月,阿卜杜莫敏·伊敏与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又译阿布里克木·买提沙比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又译库尔班·买提阿布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木塔里甫·买买提明、买提哈斯木·买提亚森(又译麦提卡斯木·麦提亚森)、阿布力米提·买买提江、阿布都乃比·纳斯尔(均另案处理)等人结识后多次聚集,阿卜杜莫敏·伊敏多次发表煽动、攻击国家的宗教、计划生育、富民政策的言论,并要求建立“伊斯兰公众”非法组织,其他人推选阿卜杜莫敏·伊敏为“伊斯兰公众”的头目。阿卜杜莫敏·伊敏多次对成员进行暴力恐怖培训,开展体能训练。
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成为“伊斯兰公众”头目后,要求扩充成员。经组织成员介绍,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吾普尔·热西提(又译吾甫尔·热西提)、麦提克热木·木萨(又译麦提克里木·木沙)、阿卜杜乃比·亚森(又译阿布都乃比·亚森,上述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阿不来提·加帕尔、开迪尔丁·买提图尔地、麦提玉苏甫·麦提托合提、麦麦提阿布拉·麦提努尔(均另案处理)等亦加入“伊斯兰公众”组织。在阿卜杜莫敏·伊敏的安排下,上述人员分成两组,分别由比拉力·拜尔迪和麦麦提阿布拉·麦提努尔负责,接受暴力恐怖培训,进行体能训练,准备出境从事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或者在境内进行暴力恐怖活动。之后,阿卜杜莫敏·伊敏安排麦麦提阿布拉·麦提努尔和买提哈斯木·买提亚森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帕力万健身俱乐部接受训练。阿卜杜莫敏·伊敏为筹集资金还安排成员捐资,艾乃斯·吾守尔尼亚孜(另案处理)捐资5000元,阿卜杜莫敏·伊敏指定比拉力·拜尔迪负责团伙财务。阿卜杜莫敏·伊敏组织、带领“伊斯兰公众”成员以进行暴力、恐怖活动为目标,实施了多起放火犯罪和一起杀人犯罪。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等人和另案被告人麦麦提阿布拉·麦提努尔、阿布都乃比·纳斯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2011年12月12日晚,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阿卜杜乃比·亚森、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麦提克热木·木萨、吾普尔·热西提聚集在一起,分别乘坐阿卜杜乃比·亚森和比拉力·拜尔迪驾驶的汽车,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区寻找目标。13日凌晨1时许,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等人在和田市纳瓦格路红星蔬菜市场附近,遇见被害人阿某甲(殁年46岁,和田地区××局副主任科员),并将其强行拉到车上。在得知阿某甲是公务员后,阿卜杜莫敏·伊敏提议杀死阿某甲,其他七人均表示同意。八人将阿某甲拉到和田至阿拉尔的和阿公路628公里+765米处路段西面的沙漠里。根据阿卜杜莫敏·伊敏的安排,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和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抓住阿某甲的手臂,其余人挖好坑,用毛巾蒙住阿某甲脸部,用皮带捆绑手,将阿某甲推到坑里。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吾普尔·热西提压住阿某甲,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阿卜杜乃比·亚森、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先后用刀割阿某甲颈部,致其颈部动、静脉断裂、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最后将阿某甲头部与躯体分离。八人将被害人的躯体埋在预先挖好的坑内,在56米外又挖坑将阿某甲的头部掩埋,用带来的汽油烧掉阿某甲的衣服、鞋子、毛巾等物品。阿卜杜莫敏·伊敏将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的手机、手表等物品丢弃,将现金拿走。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的凶器刀具等物证,尸体鉴定意见、从凶器上检出被害人血样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放火事实
1、2011年10月底一天,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吾普尔·热西提驾乘三辆摩托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乡××村××闸口检查站,用刀威胁、恐吓值班的阿某乙、买某甲、阿某丙、买某乙,将他们带到附近沙滩捆绑后,用带来的汽油洒到值班房(帐篷)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价值5200元的财产被烧毁。
2、2011年11月16日晚,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阿卜杜乃比·亚森、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等人驾乘五辆摩托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乡××村辖区检查站,用刀威胁、恐吓值班的麦某某、吉某某、阿某丁等人,用塑料胶布粘嘴,将他们捆绑在检查站对面的大树上,用带来的汽油洒到值班房(帐篷)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价值4100元的财产被烧毁。
3、2011年12月7日2时许,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等乘坐由阿卜杜乃比·亚森驾驶的车牌号为新R76537的越野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区寻找目标。当行驶到位于和田市××乡×国道旁一修理厂时,阿卜杜莫敏·伊敏等人看到停放的两辆警车,即买来汽油预谋烧车。几人将汽油洒在车上并将其中一辆面包车点燃,因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造成损失25000元。
4、2011年12月18日凌晨,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乘坐由阿卜杜乃比·亚森驾驶的车牌号为新RB4271的北京现代轿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区寻找目标。当看到停放在和田市团结广场附近××县人民法院牌号为新0AJ07号的警用越野车时,上述五人商量烧毁汽车,用带来的汽油洒向该车,点火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被毁坏,价值165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人龚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带领成员故意杀害他人,并放火烧毁基层检查站、警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阿卜杜莫敏·伊敏提出成立恐怖组织并担任头目,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四起放火犯罪,并组织、策划故意杀死一人,是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阿卜杜莫敏·伊敏带领他人、率先持刀杀害无辜群众,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加入恐怖组织,担任小组头目并负责财务,对组织成员进行恐怖培训和体能训练,积极参与三起放火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响应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杀人提议,在阿卜杜莫敏·伊敏之后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二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4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被告人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进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二被告人接受宗教极端思想,阅读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书刊,形成所谓“圣战”思想。多次发表煽动、攻击国家的宗教、计划生育、富民政策的言论,并要求建立“伊斯兰公众”非法组织,还筹集资金多次对成员进行暴力恐怖培训,开展体能训练。并组织、带领“伊斯兰公众”成员以进行暴力、恐怖活动为目标,实施了多起放火犯罪和一起杀人犯罪。因此,本案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带领成员故意杀害他人,并放火烧毁基层检查站、警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二、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提出成立恐怖组织并担任头目,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四起放火犯罪,并组织、策划故意杀死一人,是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阿卜杜莫敏·伊敏带领他人、率先持刀杀害无辜群众,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加入恐怖组织,担任小组头目并负责财务,对组织成员进行恐怖培训和体能训练,积极参与三起放火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响应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杀人提议,在阿卜杜莫敏·伊敏之后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共同致被害人死亡,是罪行严重的主犯,对二被告人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加以处罚。
三、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多起暴力恐怖活动与故意杀人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勾结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国家分裂,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并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危害和威胁公共安全,造成公众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本案主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以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可能性评估】故意杀害2人(+20分),恐怖活动(+10分),共1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