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张某有位于本市东城区私房一间,2006年6月份,张某与被告卢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提供房屋,卢某提供货源,张某提供营业执照,卢某每季度支付一次房租,月租金为2500元,租期为长期。被告使用涉案房屋整个期间,张某并不参与加工部的实际经营与分红,仅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向卢某收取固定租金。张某于2011年1月3日将房屋卖给原告赵某,租赁关系一直保持。张某于2012年5月28日去世。但自2011年11月19日,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房租。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拖欠房租,构成违约。个人工商户执照已经被张某在生前注销,也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卢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应当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原告赵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被告违规私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辩称:2005年3月19日我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我承租期房屋经营加点维修,张某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原告来找我说房屋不租给我了,原告的实际意图是觉得房租租金低,想涨房租,几经反复双方最终没有谈成。到2011年,原告开始给我停水停电,并破坏房顶,使我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经营,故2011年11月19日之后的租金没有继续缴纳。我认为我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恶意违约,并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解析:
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人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条例》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若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从张某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和目的看,张某不仅仅向被告提供房屋,还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权,而张某仅收取固定租金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双方实为对含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房屋的租赁,双方之间的《协议书》违反了相关强制规定,应当被认定无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延续张某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延续的租赁关系亦应属无效。因此,最终法院直接判定《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