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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易轶律师     2015-03-16 阅读:216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的遗嘱;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



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求:(1)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2)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要求:(1)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2)注明年、月、日;(3)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要求:(1)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2)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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