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换届期间乡保管公章合法吗?
本报通讯员李志强问:
在我镇村两委换届选举之时,南皮县王寺镇党委政府就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公章收走,集中到镇政府管理。给广大村民的生活带来不便,有事盖章时到十几里外的镇政府去盖章。请问选举没出结果就收村委会,党支部的公章,合法吗、谁来管?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从以上的规定能够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印章有使用管理指导的法定职责,但法律并没有授权乡镇政府保管村委会的印章。但实践中,很多村两委的印章都是由村主任和村支书保管,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能够顺利的拿到印章,防止旧的村干部拒不移交印章带来的麻烦,一般会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收回印章暂时保管。这虽然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规定,也给村民这一时段使用印章带来了不便,但它相对于旧干部不移交公章以及这段时间用公章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益处多多。在此还是建议村民暂时忍耐一下乡政府保管公章带来的不便。
当然,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长期保管村委会公章那就更违法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