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甲、乙、丙三人成立了B化妆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过两年的悉心经营,公司资产增加至1200万元。2013年4月,甲的女儿戊收到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的Offer,8月即将赴美求学。甲喜出望外,随即决定与女儿同去,开始陪读生活。一次股东会上,甲表露心迹,打算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妹妹丁。乙、丙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在B公司的崛起中,甲功不可没。以甲的商业头脑,若离开B公司去美国陪读,不仅是公司的损失,也将会是甲个人的遗憾。
2013年5月,在收到甲对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后,乙仍然表示反对,苦口婆心地劝说甲留下,丙则默不作声转身离去。可甲心意已决,已经开始恶补英语。同年6月,甲的出国手续均已办妥,转让股权的事却还没了结。甲慌忙寻找乙、丙,乙、丙却避而不见,心想我们就是不同意,看你怎么转!
2013年7月,甲在咨询过律师之后,直接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同年8月,乙、丙现身,以为拖了几个月不同意,甲一定就会留下来了,却没想到股权早已转让。气急败坏的乙、丙又想通过诉讼再次拖住甲。
甲的律师找到乙、丙,说明了原委,告知《公司法》第71条明确的写着:“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律师说明,乙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虽然表示了反对,但在期限内并没有购买,而丙30日内未答复,已视为同意。乙、丙也觉得自己不占理,打消了起诉的念头,只能无奈的为甲送行。
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签订转让协议前要查验公司资料,未雨绸缪。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事前多一份准备,事后少一份担心。
法律虽然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和性,但若有股东决心离开,就说明股东的心已不再合,法律也让该股东有退出通道。合作创业甚至做任何事都必须完全自愿,互相尊重,好合好散。
温馨提示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本文所举案例并未牵扯诉讼,在律师的分析解释之后,乙、丙放弃了诉讼的想法,可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方式,不用诉讼照样让对方心服口服,更是律师的真本事。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