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职工借口单位未建工会
公司职工请假公司不批,严重违法公司纪律被开除,不满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员工的要求是否合法?
李女士由于家中有事,曾在3个月的时间里6次向公司请假,全都被公司以并非重大事由予以拒绝。李女士对此不服,一直赌气没有上班。近日,公司以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1年内连续旷工5次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李女士解聘。李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该公司并没有建立工会,该公司因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故而做法不合法。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即建立工会组织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不能由用人单位发起、设立。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对未建工会的后果负责。
认为解除合同违法没道理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也指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因此,李女士不能因为公司没有建立工会,而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李女士违纪在先,单位有权决定和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