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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非法经营获刑 自愿认罪拒绝上诉

王迎庆律师     2015-03-17 阅读:156

王迎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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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立二拆四非法经营获刑刑法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会予以追责,但刑罚的适用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救济作了一定的程序规定,上诉就其中一项...



立二拆四非法经营获刑

刑法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会予以追责,但刑罚的适用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救济作了一定的程序规定,上诉就其中一项重要的规定。

11月18日上午,自称“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的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其两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员工卢梅(网名“梅子”、“非洲我最白”)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3万。两人表示不上诉。

朝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尔玛天仙”)、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尔玛互动”)分别自2008年和2012年至2013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作为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秀宇为4家公司有偿删帖,及有偿策划炒作“僧人后海船震”、“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奥运”网络热点事件。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了尔玛互动的非法经营活动,系直接责任人员。

朝阳法院认为,上述四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杨秀宇、卢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正确的二次保障——上诉

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法院的判决不上诉,那意味着过了法定的期限判决生效,其将接受刑法的处罚,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责任。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为上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将上诉作为认定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而在二审的时候加重对其的处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代网络神人的入狱,或许会让人们为其绝顶的聪明而惋惜,但是对于一个不愿将智慧合法的贡献给社会的人,得到法律公正的惩罚大概是其唯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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