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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界定问题汇总(二)

易轶律师     2015-03-17 阅读:116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根据《婚姻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认定为感情破裂。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具体...



根据《婚姻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认定为感情破裂。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具体情形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男性生殖器无法勃起;女性性交时痉挛不止导致不能发生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的;2)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因相亲而形成的婚姻);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与之结婚,或婚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笔者认为,婚姻期间一方患上精神病,另一方应当相濡以沫,尽到人道主义责任,不能假借此借口加以推卸道德上的义务。当然,法律是这样规定,另一方拥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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