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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律师应邀参加魅力124“山寨文化”法律热点评论,坚持原创,鼓励正版。

班蕊律师     2015-03-23 阅读:260

班蕊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8317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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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班蕊律师受魅力12.4栏目组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山寨,敢问路在何方》的议题探讨,班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山寨这个字眼实际上不属于法律的规范用语,但是一旦山寨产品或者作...



班蕊律师受魅力12.4栏目组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山寨,敢问路在何方》的议题探讨,班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山寨这个字眼实际上不属于法律的规范用语,但是一旦山寨产品或者作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就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班律师以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为例,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山寨之间的关系。此外,班律师还和到场嘉宾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和沟通和互动。

话题一:山寨的本质是“模仿”还是“抄袭”?

话题二:山寨是扼杀创新还是推动创新?

话题三:目前,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民族产业发展利大弊大?

 

   案件回放: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案情】2008年3月,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开通,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同时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通不久,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得到了网络用户和业界认可。2008年10月,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该网站亦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且首页使用的图形和文字与原告网站首页近似,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点评】“李鬼终究是李鬼,业内可以竞争,但要正当。”此案被称为“中国社交网络行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相比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的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径。判决明确指出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近年来,我国社交网络大量兴起,覆盖网民数量众多,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行业竞争混乱的问题。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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