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张式杰律师     2015-03-23 阅读:196

张式杰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00163056

张式杰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法及公司领域。您只需要,一键关注;您可获得:(1)关系工作、生活的法律常识;(2)15分钟免费电话咨询;(3)重大事件的法律预警。用...

导读 作为劳动者,当您的劳动权利被单位侵犯时,您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去维权。那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究竟有何区别呢?下面资深劳动纠纷律师将为您做...



作为劳动者,当您的劳动权利被单位侵犯时,您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去维权。那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究竟有何区别呢?下面资深劳动纠纷律师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4、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提醒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张式杰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00163056

张式杰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法及公司领域。您只需要,一键关注;您可获得:(1)关系工作、生活的法律常识;(2)15分钟免费电话咨询;(3)重大事件的法律预警。用...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