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这是对劳动者劳动的肯定,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不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名义来降低员工工资。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不能不经过劳动者的同意任意降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如果单位任意降薪劳动者如何维权才有效呢?对此,专业劳动法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降薪也就是降低劳动者的薪资,针对单位任意降低职工薪资的行为,职工不要因情绪所致单纯的马上提出辞职。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是继续工作,取得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后,等哪天想跟单位清算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据(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是先在单位忍着工作一个月,当取得单位无故降低职工工资的证据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强调在具体操作时,一是要先取得证据,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只写辞职。否则对本人举证不利。
资深劳动法律师在此提醒您: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低下而降低劳动者薪资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这种变更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能任意变更。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单位无故降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