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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