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售房合同
金昌市一男子,做生意亏本之后因无力偿还熟人20余万元的欠款,于是伪造售房合同和印章等材料,欲把3年前已出售的房子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熟人抵债,岂料酿成大祸。
今年9月22日,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派出所接到市民马某的报案:称其于今年7月份,从在金昌市某企业就职的男子赵某处,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赵某位于西坡天庆家园的一套房子,但是已经过去两个月了,赵某迟迟交不出房子的钥匙,他通过其他方式核实后才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赵某在2011年卖给他人,赵某向自己隐瞒了事实真相,并向他诈骗财物,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接到报案后,宁远派出所在了解案情属实的基础上,展开调查工作。而这时的赵某知道熟人已经报案,自己的行迹败露后,迫于心理压力,于23日上午,主动到宁远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对自己诈骗马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房屋诈骗,被金川公安分局宁远派出所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嫌诈骗罪被抓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金昌市该男子因无力偿还熟人20余万元的欠款,便铤而走险,以身涉法,如今却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希望警方能够尽快查明真相,依法将其加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