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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王晓营律师     2015-03-23 阅读:152

王晓营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068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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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即便交易的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在一方不诚信时,也是可以追究对方责任的,即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将...



在实践中,即便交易的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在一方不诚信时,也是可以追究对方责任的,即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①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④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⑤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①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②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③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④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专业的合同法律师提醒您:缔约过失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即使对方有缔约过失也不可漫天索要赔偿金,需根据实际损失而定赔偿数额。

王晓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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