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出现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但是,现实中会出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清晰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支持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婚姻法》对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以不能分割为原则,特殊的除外。如果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隐藏,为了吸毒、赌博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离婚,或者法院不判处离婚,则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为所欲为的处分共同财产,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有特殊“重大事由”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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