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飞债未能兑付发生违约
私募债到期未还本付息无疑构成违约,说好的担保又怎会发生变故,“无效”伤了多少人的心,担保合同怎能说无效就无效。
1月25日,中小企业私募债“12东飞01”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发生违约。让市场更担忧的是,12东飞债的担保方此前公告担保“无效”。
据此前报道,作为“12东飞01”担保人的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1月6日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与该只债券发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并出具担保函,但仅对12东飞债的债项评级达到AA提供担保,不承担代偿责任。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军,担保是为了提升债券本身的评级,而不必为评级担保。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中,评级并非强制要求,而是根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要。评级与否对债券本身信用状况没有影响。但是有评级的话,在销售可作为定价参考,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风险判断依据。
担保合同有何规定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公司拒绝代偿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担保方自身信用状况下降,陷入危机而没有能力履约;另一种是债券违约后并非要求担保方立即代偿。一般来说协议中对代偿的时间段有一个约定,在这过程中如果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沟通达成协议,不要求担保公司代偿。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法律对担保合同有着严格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属合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是提供担保而不用代偿显然违规,中小企业融资难,故需要创新寻找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