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存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无法约定试用期,企业将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
因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是无法证明的,企业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
四、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企业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第五,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