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吸毒再被抓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官微“北京检察”发布的消息,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经海淀检察院依法审查,根据现有证据,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此前的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证实,张默和另外两名友人于7月29日因吸毒被警方查获。经初步审查,张默等对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三人尿检均呈大麻类阳性。据张默交待,三人曾十余次在张默或友人吴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随后,张默和吴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此番已算张默的“二进宫”,2012年他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的,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为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本罪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