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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发布

郑文吉律师     2015-03-23 阅读:349

郑文吉 律师

执业律所 : 郑文吉

联系电话 : 15901227755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郑文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

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

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

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

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

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

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

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2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

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

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

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

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3

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

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

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

出。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

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

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4

(三)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

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

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受理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

日内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时

间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

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

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5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

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

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六)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

定办理。

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予以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

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

(三)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

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追加当事人

(一)仲裁庭组成前,经本会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

当事人。6

(二)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及受理、答辩等事

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仲裁庭组成后,除非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的当事人均同意,否则不再接

受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者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

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

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向本会提交仲裁文件,由本会转交仲裁庭及其他当事

人。如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则应向本会提交相应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

郑文吉 律师

执业律所 : 郑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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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郑文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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