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在各地也开始陆续的成立。当然,由此而伴随的更应当是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门程序和规则的建立完善,以适应日趋复杂化和常态化的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被提上议程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据悉,该《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共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在某种程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除了要求审判人员要有过硬的法律素养外,还对其个人知识构成的深度和广度颇具挑战。因此,为了适应这种专业性,我国法律从案件的管辖上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首先,在级别管辖上,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法律一般为纠纷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指定的基层人民法律管辖。
其在,地域管辖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近期,为了应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最高法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即根据案件的标的额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当然,也强调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而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