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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中学学生“锤杀”老师 未成年亦难逃刑责

邵雷雷律师     2015-03-23 阅读: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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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河中学学生“锤杀”老师通河中学兢兢业业的老师,为了孩子的学习,虽然方法“过分”了点,但是却招来学生愤怒的钉锤捶打,致自己严重受伤,真是用心良苦却不被他人理解!...



通河中学学生“锤杀”老师

通河中学兢兢业业的老师,为了孩子的学习,虽然方法“过分”了点,但是却招来学生愤怒的钉锤捶打,致自己严重受伤,真是用心良苦却不被他人理解!

12月3日中午,宝山通河中学高二一班老师办公室内传出阵阵惨叫声,旁边办公室的老师连忙赶去查看,发现教英语的袁老师已倒地不起,血从头上冒出,头皮现8处开裂,地上血迹斑斑。而行凶者则是她的学生洪某,作案后,洪某迅速离开现场。

昨天中午,记者从通河中学了解到,洪某还差四天就满18周岁,当天下午已在父亲陪同下向警方自首。至于该男生行凶原因,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受伤的袁老师头部有8处伤口,颅底骨折,脸部多处瘀青,脑震荡,刚送到医院时有短暂失忆,估计需要住院两周。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一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刑法已经赋予了其完全的责任能力,因此,该学生应该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负责,只是鉴于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适当的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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