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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财产保护篇——担保问答

黎侠蓉律师     2015-03-23 阅读:227

黎侠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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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什么是人保?答:人保即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哪些...



1.什么是人保?

答:人保即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3.哪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此外,《担保法》第11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4.“中间人”能算保证人吗?

答:民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欠条上第三人写着“中间人”或者“见证人”等。对于能否将其作为保证人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了这样的原则:在债务关系成立中起联系、介绍作用且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5.人保需要签订保证合同吗?

答: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法第14条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由此可见,人保需要签订保证合同。

6.保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面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7.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赌债所做的保证有效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由上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为赌债所做的保证,赌债可以视为“主合同”,由于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合同无效,那么赌债的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而保证人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的保证,因此,保证人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被转让,保证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被转让的,保证人不再负担保证责任。

9.什么是共同保证?

答:共同保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所做的保证。共同保证最大的特点在于保证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点将在下面的问题中谈到。

10.什么是按份保证?

答: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11.连带保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

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12.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答: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哪些情形下,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14.银行与债务人以贷还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以贷还贷是指银行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以贷还贷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用以贷还贷这种方式骗取保证人保证的,则为法律所禁止,除非新的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用途,因为这种以贷还贷将原来他人担保的债务或者无担保的债务转嫁到了新的担保人头上,加重了新的担保人责任,严重损害了其利益。

1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6.什么是抵押权?

答:对于什么是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17.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据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18.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法律法规对于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有一定的限制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接受抵押物时一定要注意该财产是否是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9.汽车作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有效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以及第188条的规定,汽车属于可抵押的范围,抵押于抵押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因此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企业能否以其将来要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呢?

答: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当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等情况时,能够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当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银行等贷款人就可以对此时现存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1.签订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答: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将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后,由于还占有着抵押财产,就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将抵押财产卖给他人。比如说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乙了解情况后便要求丙退回轿车。那么由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车,而且该车抵押也没有进行登记,丙就无须理会乙的要求。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以汽车、船舶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虽然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已成立,但是最好还是进行一下登记,否则在出现不知情的第三方取得这些财产的权利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22.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能否要求承租人搬出?

答:我国《物权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见,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是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那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

23.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卖掉作为抵押的房产时,买房人怎样保留住该房产?

答: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比如说甲购买了乙的一套两居室。某日陌生人丙突然登门要求甲搬出房子,并说明该房子已经抵押给丙但甲出卖房子没有得到其同意的情况,那么此时甲若想保留住该房子,可以向丙提出由其代为偿还甲的债务。由于丙的债权得到受偿,房子上的抵押权就没了,甲就可以保留住房子了。总结一下即:购买到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财产时,可以通过代替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保有该财产,之后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债务到期前,债权人能否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答: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由此可见,债务到期前债权人是不能与抵押人签订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协议的,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6.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答:我国《物权法》第193条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由此可见,当抵押人的行为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受损价值相当的担保,当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27.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可知,债权人不能随便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自己债权得不到有效受偿的情形,当然在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或者承诺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28.债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比如说甲因为资金短缺以自己的一套豪华别墅作为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借款,后来甲未能偿还借款,由于甲乙关系好甲就以比较低的价格将别墅折价给了乙,丙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下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据此可知,在债权人就抵押物实现权利时,一定要以合适的价格将抵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时应当注意参考市场价格,并且不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权利。

29.一个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的,财产变卖的价款应当如何分配?

答: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一项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时,财产变卖的价款分配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否则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效力。

30.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抵押权人必须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否则过期没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当时的抵押权就白设定了。

31.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由上述规定均可以看出,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33.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卖给他人,抵押权还存在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房屋被翻盖后,即为物权法中所说的“附合”,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上面法律规定的内容而定。

34.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产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吗?

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此,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产抵押,银行不可以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共有房屋抵押登记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因此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5.企业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时可以转让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18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设定抵押后,由于企业仍然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原则上可以将生产设备出卖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这样的买受人能够取得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抗的。

36.什么是动产质押?

答: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资金短缺等情形时就会找他人寻求帮助,他人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拿出一定的东西交给他占有作为担保,这种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就是法律上常说的动产质押。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据此可知,由于动产质权转移担保物给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就有切实的保障,办理手续也不像抵押那么繁琐,但只能针对一些价值高且方便转移保管的动产。

37.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38.债务人能不能用存款单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担保?

答: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该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存款单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存款单出质给债权人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将存款单交给债权人保管,此时存款单的出质就已完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各取所需了。

39.应收账款能够作为担保出质给债权人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应收的账款是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出质给债权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相应的出质手续后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权利,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应收账款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

40.双方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

4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动产质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我国《物权法》第21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可知,债权人虽然可以放弃质权,但最好不要随便放弃对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质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自己债权得不到有效受偿的情形。当然在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42.私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坏怎么办?

答:对于转质,举例来讲一下,甲因为资金短缺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拿出自己的汽车交给自己占有作为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并且甲将汽车交给了乙保管,乙后来在未经过甲的同意就将车转质给了丙,那么当汽车毁损时,甲应该怎么办呢?对于此,《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未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下债权人就将质押财产转质给其他人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质押物有损毁或者灭失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4.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5条和《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质权人可以随便使用质押物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

46.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7.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吗?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

48.衣服做好了,定做人不交加工费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和231条等的规定,衣服做好了,定做人不交加工费的,制衣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其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并于法定条件成就时,可以就留置物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人被称为留置权人,所占有的动产被称为留置物。行使留置权必须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只能就同一个法律关系行使留置权,而不能留置下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去清偿上一个债务。留置权人在留置了该动产以后,必须给债务人留出一段履行债务的期间,如果过了该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优先受偿,但是对于容易腐化变质的留置物除外。

49.餐厅收了定金不提供服务怎么办?

答: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餐厅收了定金不提供服务的,订餐人可以要求餐厅双倍返还定金。

50.债务没到履行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的,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已到期的债务。

51.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答:我国《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据此,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但是要注意,根据《物权法》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

52.企业之间留置是否还要求债权人必须根据合同留置对方财产?

答:在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交易的情况下,当一家企业拖欠了另一家企业的货款或是运费时,另一家企业可以留置对方的财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留置是否还必须根据合同呢?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留置是否要求债权人企业留置的对方企业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下?比如说甲企业9月1号委托乙物流公司运送了一批木材,但是没有按约定付费,后来甲企业又委托乙企业运送一批钢材,结果乙公司将这批钢材扣下并要求甲企业偿还运送木材的费用。乙公司的做法会受法律保护吗?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31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企业之间的留置是不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是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

53.可以留置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肯定与债权债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54.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由此可见,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金额。当然,如果是不可分物,就另当别论了。

55.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什么期间内偿还债务才能取回被留置的财产?

答:我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据此可见,只要不是鲜活易腐等不容易保管的财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一般至少都会有两个月的时间去想办法偿还债务,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了。

56.留置人造成他人留置物毁损的,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我国《物权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财产。因留置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抵押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答: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58.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答: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59.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呢?

答:我国《物权法》第240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当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变成为普通债权,没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黎侠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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