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一位彩民用100注倍投的方式,中得了双色球头奖,奖金高达5.2亿元。这样一个天文数字,引发对彩票公正性的质疑,有人提出应该公开中奖者的身份,也有人认为,人们可以质疑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信息,但不能要求公布中奖者的身份,中奖者个人并没有释疑的义务,这些质疑侵犯了私域。
要说中了5.2亿元的奖金,公众确实有质疑的权利,而作为彩票管理机构也应该有释疑的义务。只是作为中奖者个人而言有义务去释疑吗?
一些网友主张公开中奖者信息,评论人士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认为不公开中奖者信息,公众监督问题上存在“悖论”。并引证国外的一些做法。但是公众知情权诉求的对象不应是个体,不应将公共机构承担的义务扩大到公民个体私权利范畴。中奖者不应该作为公众人物在大众面前赤裸相对。这会让中将本人不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带来巨大的压力感,不能让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共利益。
虽然说类似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而言有专门的《记录公开法》,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有权到政府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只是美国的情况不一定就适合我国,况且人家“查阅”与向社会“公开”还不是一个概念,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再说中国是一个人情亲情关系密切而又复杂的国家,对于中奖者个人而言“公开”亦意味着失去,这也是对个人权利的挑战。
但有人说,购买彩票者既然明知买彩是投身于公益,他在买彩时就应该意识到,中大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对公众公开。这就如同你参与了这个游戏,就应该接受这个游戏规则一样。这种观点猛一听觉得似乎很对但是细想却也值得商榷。
首先,彩票事业的公益性应该指彩票收益,而不必包括彩票奖金;奖金是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的性质完全属于私益性,这是个概念界限。其次,既说到游戏规则,规则的设立离不开合理与合法作为前提。
从法理上说,现代法制理念所推崇的是对私权利的疑罪从无原则,而不像对公权力的质疑有理。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质疑福彩机构、摇奖程序,有权要求彩票管理当局释疑,却无权要求作为个体的中奖者本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更不应让个人隐私权为满足任何知情权服务。
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以一种权利去侵害另一种权利,多数人的权益不应该优先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为满足多数人的权益而强迫其让渡。以人为本、人性化理念下,公民私权利更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只有尊重权利才会更加体现规则。作为中奖者个人而言,他没有义务去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当然他也有拒绝公开自己信息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