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彩礼一般基于婚约,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给付给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请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深度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至于如何返还彩礼,可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有关彩礼的纠纷。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男方给女方结婚彩礼后,彩礼能否要回,与男方和女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具有重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