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诸暨市何伟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于2013年12月起将其生产的标有标识的童袜通过其位于阿里巴巴网站上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合计销售7353笔,销售额16645.60元;并在同一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其生产的无任何商标标志的童袜,其中在童袜图片上标有的童袜销售了19182笔,合计销售额为43199.40元。2014年9月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牌头分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