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金华在其开设的新浪官方微博和腾讯官方微博以及网站中,将非医疗机构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金华在其开设的新浪官方微博和腾讯官方微博以及网站中,将非医疗机构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