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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员工入职审查——必须审查的六个方面

欧阳春律师     2015-03-23 阅读:604

欧阳春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510524270

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

导读 一、审查入职者年龄——入职者的年龄直接关系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及用人单位承担因使用童工而被劳动部门处以罚款等处罚风险。二、审查入职者身份是否真实——实践中经常...



一、审查入职者年龄——入职者的年龄直接关系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及用人单位承担因使用童工而被劳动部门处以罚款等处罚风险。

二、审查入职者身份是否真实——实践中经常有发生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情形,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若该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而离去,企业无法通过其虚假身份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若发生工伤,社保局可拒绝赔付工伤赔偿款,导致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审查不严的过错工伤赔偿法律风险。

三、审查入职者健康状况——若员工入职后身体状况不佳,需住院治疗或根据医嘱病休,那么员工在医疗期未满之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受到限制,且公司仍需支付医疗期工资,这不仅给公司造成相关工作停滞,而且还给公司造成支付医疗期工资的损失。

四、审查入职者的履历及相关资格是否真实——入职者履历及相关资格是企业认可员工工作能力的初步证据,企业应予以重视,且有造假情形员工存在严重诚信问题,应及时剔除。

五、审查入职者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结——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有证明员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能完全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六、审查入职者是否与原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使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的员工,可能使用人单位从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中受益,从而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欧阳春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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