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说为了以后新出生人口和新嫁入本村的妇女能够分得土地,需要留出百分之十的承包地做为机动地。我们大家认为村干部说的有理,就同意预留了百分之十左右的机动地共计139亩。刚开始,村干部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本村农户,承包期限均为一年。前三年,我村出嫁女和死亡老人数量超过了新添人口数量,收回出嫁女和死亡老人的土地除了分给新添人口外还有少量剩余。因此,这些机动地一直承包给农户。但自2004年开始,一部分出嫁女和死亡人口家庭不同意交回承包地,并且打赢了官司。村委会就不再收出嫁女和死亡老人的地。但同时,村干部也将139亩的机动地一次性承包给了本村的有钱人张某,承包期限为15年。这样一来,新出生的人和新嫁入本村的妇女就不能补地了。大家对此意见很大。现任村干部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15年的承包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让张某耕种到15年。问:机动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
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或者有新出生人口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作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机动地的有关条款,但并没有规定机动地的对外承包期限,因此,你们村2004年对外承包时将期限定为15年被法院判决有效。好在新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本《条例》第9条规定:“机动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之后剩余部分,应当实行公开竞价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在地方法规有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村委会就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