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贿赂罪”我们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要说起“性贿赂罪”我国法律目前还真没有立法,如果简单定义的话可理解为是一种“色权交易”。
据近日报道,长沙女子付巧利用不雅照片敲诈一名副处级官员章飞被起诉。检方指控,付巧欲利用章飞的身份,为她介绍承揽消防工程。二人在长沙一宾馆开房,发生了关系,在此过程中,付趁章不备,用手机拍下章飞裸照。用此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
只是有些网友对此事有不同看法了,为何付出性的一方就被指控为犯罪,但官员却毫发无损呢?然而,从目前报道的案情来看,检方指控付巧敲诈勒索罪是没有问题的,付巧的行为和案情,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各种要件,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但是合法即合理吗?
如果本案从另一角度来看,付巧肯定是“吃亏”了,毕竟付巧被副处级官员章飞占了便宜。然而,既然是“权色交易”势必是伴随着双方的利益来的。试想,一个90后的女子心甘情愿地与40多岁的官员发生性关系而没有所图呢?案情审理得也很清楚,就是想利用官员承揽工程,但是官员章飞也应该是在口头上有所承诺——否则也不可能发生第二次性关系,要不然就诊说不通了。
然而不堪“完美”是,付巧付出了色相后并没有得到官员章飞在权利方面的承诺,惹得付巧铤而走险,进而想到了利用不雅照片对官员章飞进行敲诈勒索。只是法律只看事实,弄到最后,付巧因敲诈勒索罪惹上牢狱之灾,口惠而不实的官员仅仅是因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单位所谓的“相应处理”。
照此来看,将来官员都可以利用身份来四处骗性和骗吃骗喝,就会有恃无恐了。如果遇到对方前来索要就果断报警,这样一步到位,自己图个安静也省了事。只是这样公平吗?明明是双方的犯下的错,却让一方承担,难道性交易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吗?既想吃腥还想撇得干净,天下哪有这样好的事?
很明显,这本质是一起性贿赂事件。如果我国刑法上有“性贿赂罪”,那么官员就很难沾到“便宜”。因为,官员不管有无帮助女子办成事情,只要他默许或者承诺了为其办事,又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性贿赂罪”。那么,如今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就不仅仅是付巧,还有章飞了。
早在“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递交给研讨会的一篇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论文成为这几年“性贿赂罪”是否立法问题的滥觞。并阐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而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等等。由此可见,对“性贿赂罪”立法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