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研究

梁开贵律师     2015-03-23 阅读:228

梁开贵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0368757

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

导读 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资源配置过程的关键环节,也就成为了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领域,征地拆...



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资源配置过程的关键环节,也就成为了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领域,征地拆迁领域内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处理中由于主体、对象的法律性质复杂,因此法律疑难问题和政策运用的难点多,需要运用多部门法律知识的分析研究。

征地拆迁的参与主体、对象和法律关系

征地拆迁活动单就经济意义而言,是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政府向被征地农民提供补偿和安置,使土地从分散、低效的利用转向集中、高效或者公益利用。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拆迁,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征地过后也会有对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农田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拆迁)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各种物质条件就是征地拆迁领域内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为了使定性问题清晰,笔者首先尝试分析征地拆迁活动的参与主体、对象和程序,这也是该领域内涉罪问题犯罪构成的各个重要方面:

(一)参与主体的法律身份复杂

在城市房屋的拆迁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包括:(1)地方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住房建设部门,职责为拆迁项目的行政许可、公告、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提交拆迁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2)拆迁人。拆迁人是申请拆迁项目的申请人,也是待拆迁地块的建设方;(3)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4)拆迁评估机构。其性质为社会中介组织,受拆迁人的委托评估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5)拆迁单位。其性质亦为企业,是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参与主体包括:(1)地方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第一受益人,负责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各种安置措施;(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最终受益人。

上述主体中执行公务的包括:(1)地方政府及其国土、住建部门的公务员;(2)从事征地补偿费管理的村集体组织人员;(3)拆迁人为国有企业、国有单位时,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派到拆迁实施单位的人员,如房产管理局委派动产科人员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分清各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是正确处理涉罪问题的前提。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补偿费用种类较多

征地拆迁活动主要针对房屋、土地,但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对象却不仅是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涉及其他存在于房屋、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因此各种补偿费用种类较多:(1)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补偿,范围仅限于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私有和公有出租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2)搬家及拆迁期间其他支出的补偿,包括搬家补助、迁移补助和过渡期间安置补助等;(3)非居住房屋有关费用的补偿,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在拆迁时,货物、设备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助。(4)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水井、道路、水渠等农业设施、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房屋、设施等;(5)青苗补助费。即土地上的农作物、出产物的补偿,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7)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包括农业安置,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失地农民应当重新获得承包土地,城镇化安置,即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失地农民应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此外还有异地移民、入股分红等安置方式。

以上补偿费用和补偿条件都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虚构、虚增补偿对象骗取补偿款或者安置条件是近年来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常见手段,但是,由于补偿款和安置条件在不同阶段权利归属不同,骗取、侵占补偿上述对象的钱物在刑法上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四)法律关系复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会对犯罪的定性发生直接影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包括:(1)行政征收关系。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土地征地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争议属于行政纠纷,其中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乡镇政府)压低、克扣补偿费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可能构成渎职犯罪,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谎报地类、扩大面积、虚构补偿对象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法律规定都是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管理、分配给村民。因此,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形成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虽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有了结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效果,但是上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关系却并不能简单认为是民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是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处理。(3)村集体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补偿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可以通过租赁、合伙、接受入股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收益。但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以后上述有关土地利用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终止,而其他民事主体也依法有权获得补偿,补偿对象为前文提到的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货物、设备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助等。由于这种补偿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其他民事主体在此环节虚构土地利用关系、虚增补偿对象,试图骗取补偿费用,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拆迁行政许可关系、拆迁协议的行政裁决关系、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关系,但是最为重要同时也是发生争议最多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系。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兼具一定的强制性和协商性,因此对其法律性质长期存在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争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拆迁人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用地企业作为拆迁人。此种合同的协商性较强,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土地市场的“一级开发”,而行政法规禁止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土地市场的“一级开发”。在此关系中被拆迁人虚构补偿对象,骗取补偿安置款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拆迁人的工作人员收受被拆迁人的贿赂为被拆迁人骗取补偿安置款,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实践中也偶有市县镇政府为了提供便利的投资环境,甚至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不法企业谋利,直接插手、主导“一级开发”,使地方政府成为实质上的拆迁人。(2)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拆迁人。在城市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或者城市公益设施的建设中,政府专门成立的职能部门(常称作“拆迁领导小组”、“拆迁指挥部”等)会直接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此种协议的行政属性则更强。在此关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拆迁人虚构补偿对象,侵吞补偿款的行为则可构成贪污罪,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帮助被拆迁人骗取补偿款的则可构成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梁开贵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0368757

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