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含义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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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伦律师,江苏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并主攻企业法务代理,执业期间成功地办理了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刘学伦律师从业之前一直从事基层法律工作者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强调在和客户的沟通中实现双赢,在诉讼案件中,充分理解委托人对于结果的期待,最大程度为客户展现尽职精神和服务效率,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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