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据此应当认为,传唤只是一个通知而已,并非强制措施。亦即,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通知,是有选择余地的,即去接受讯问还是逃走。所以,接到传唤证,没有逃走,而是主动到被传唤的地点接受了讯问,并如实供述的,符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制度要求,即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前、在被讯问以前,能够向有关机关投案认罪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传唤,持续的时间是有特别要求的,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持续不得超过24小时。如此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是为了一旦抓错认,不至于产生国家赔偿。
对于传唤应当特别注意一点,防止被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不能第11个小时把人放了,然后还没有走出办案单位,就又传唤,再来11个小时,如此的话,就是变相拘禁,是非法的。如果是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被传唤的人有权向提出控告!
对于被传唤的地点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即应当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除了这几个地点,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任何地方都是违法的。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非法传唤期间的证据,特别是口供,看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