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化工市场爆炸
劳动者在外务工,不外乎就是求财,可是不期而遇的灾难总会时时刻刻的威胁到他们的生命,日前温州化工市场的爆炸就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那么对于这些无辜的受伤工人他们能否,又该如何得到赔偿?
昨日14时许,浙江温州一化工市场发生爆炸,造成3人受伤。其中一重伤者烧伤面积达94%。温州市政府昨晚通报称,事故初步原因是市场内一经营户卸货时致装载的醋酸乙烯燃烧。目击者称灭火时发生连环爆炸七八次。下午4时45分,火势被扑灭,环保部门检测称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
温州市政府昨日15时12分告诉市民,为确保安全,请周边居民关好门窗,方圆1公里内人员自行疏散。现场利用无人机进行监控的公安人员反馈,爆炸周围2000米范围内人员已撤出。
昨日18时许,温州市政府通报称,截至16时45分,现场火势已被扑灭,事故初步原因为该市场经营户三星化工公司在卸货时,致装载的醋酸乙烯发生燃烧,造成3名装卸工烧伤,其中一名伤势较重。
南都记者从温州市卫生部门获悉,此次事故中有3人烧伤,其中1名40岁男子被醋酸乙烯火焰烧伤,烧伤面积达94%。
工伤赔偿的法定情形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救济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化工市场的爆炸,给当时卸货的工人造成了严重的烧伤,让一个正在为他人工作的人来承担自身受伤的风险和危害,似乎是不太合情理的,而且此种情形也属法定的工伤情形,应当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