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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不履行,守约方不能认倒霉(判例...

姚增坤律师     2015-03-17 阅读:481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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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违约—法院裁决—A026案例导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



合同违约—法院裁决—A026

案例导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基于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已经履行部分应当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裁决摘要(姓名、名称有处理,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094号

再审申请人:甲。

再审申请人:乙,系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北C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系丙之妻。

委托代理人:姜某,湖北F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甲、乙与被申请人丙、丁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甲、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甲、乙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丙、丁在履行合同期间所支付的70万元为转让款缺乏证据依据,该款是丙、丁支付的利息款,并非转让款,不应予以返还。丙通过向甲出具800万元借条方式,支付了案涉《协议》约定的第一期800万元房款,即《协议》约定的丙应支付的第一期800万元房屋转让款已经转化为丙借款。丙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支付的70万元,系依照协议约定,支付的800万元借款的利息。二审判决认定该款为转让款,没有证据支持。2、二审判决认定丙向甲、乙交付40万元活动经费的证据不充分。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仅鉴定了2012年1月8日《证明》中乙的签名笔迹是否真实,并未鉴定该证明中的内容是否为乙书写。事实上,该《证明》并非乙书写,二审判决仅以《证明》签名为乙为由,认定乙收取40万元活动经费,依据不足。

(二)二审判决认定甲、乙违约是错误的1、丙、丁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是协议解除的根本原因。《协议》签订后,丙、丁向甲、乙出具800万元的借据,支付第一笔款项。对于剩余500万元购房款,双方商定丙、丁再出具一份500万元的欠据,做为丙、丁履行《协议》的最终欠款依据。因丙、丁不按《协议》约定期间支付500万元转让款,甲、乙才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通知解除合同。2、甲、乙未违约。在丙、丁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全额支付转让款前,甲、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从而享有不为其办理过户的权利,二审判决认定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综合甲、乙再审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应审查如下问题。(一)甲、乙收取的70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案涉《协议》约定,签订协议时丙、丁支付800万元,余款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付清,由丙、丁向甲借款方式支付。丙、丁向甲出具800万元借条,并约定了该款偿还期限及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二审判决亦裁决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案涉协议解除后,双方基于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已经履行部分应当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二)乙是否收取丙40万元活动经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旨,缔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即表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三)甲、乙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协议》约定,甲、乙应提供有效证书,协助丙、丁办理过户手续。但未约定甲、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亦未约定丙、丁支付购房款与甲、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权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有正当理由不予履行,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综上,甲、乙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关丽

代理审判员李琪

代理审判员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楠楠

温馨提示

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互负债务时,若没有履行顺序的先后,则应当同时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要主动询问违约原因并注意保留证据,争取继续履行的同时要做好解决纠纷的法律准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即使不可避免解决起来也处于主动。有的公司对双方协商的过程没有任何痕迹,待到诉讼或仲裁时再想取证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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