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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规范

王静律师     2015-03-23 阅读: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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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

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人民法院也才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受理;认为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主体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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