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是否应该返还房屋使用费?
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占用期间是否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以及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