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不服终审想再审,期限改为6个月(判例A021)
再审期限--法院裁决—A021
盈科律所公司法律师团姚增坤
案例导读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内,裁定书为10日内,均从收到之日的次日起算,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延长至最后假日的次日。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的裁定都是作出后即生效,当然还允许申请再审,不过不停止执行。再审的期限由原来的2年改为6个月,自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之日就开始啦。
裁决摘要(姓名、名称有处理,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G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T公司。
一审被告:安徽Z酒总厂。
一审被告:安徽G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安徽G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T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及一审被告安徽Z酒总厂(以下简称Z酒总厂)、安徽G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集团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G股份公司再审申请称:G集团公司以Z酒总厂一分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设立了G酿酒分公司。G酿酒分公司在工商设立登记时使用了名称为"安徽Z酒总厂"的房产证,但该房产实为安徽N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N公司是募集设立的上市公司,与Z酒总厂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二者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混同问题。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N公司在G酿酒分公司资产范围内对Z酒总厂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T公司答辩称: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2005年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的九年时间内,G股份公司没有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05年、2009年为执行终审判决分别偿还答辩人10万元和10.3万元,且在2011年还请求法院协调转让其债权给答辩人。G股份公司申请再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新的证据,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2.申请人的前身N公司成立时,无偿占有Z酒总厂包括土地等1.29亿元优质资产,Z酒总厂破产时,没有将无偿划至N公司的财产纳入破产范围,申请人应在其无偿占有Z酒总厂1.29亿元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原审认定Z酒总厂与N公司的分公司G酿酒分公司是一个企业、两块牌子正确。二者有相同的企业法人代表、住所、固定资产、生产范围和能力等企业核心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8日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2005年4月1日送达,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并未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且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G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吴景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郝晋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温馨提示
我们国家社会发展快,法律的立、废、改是世界第一快和第一多,所以当事人可千万不能总看老黄历,应随时留心重要的法律修改,律师就更不用说了。法律的施行通常还有个宣传的过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直接办案的工具,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就更得需要留神啦。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设置期限得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尊重司法程序,慎重对待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期限限制,法院决定再审或者检察院审判监督则没有期限的限制。如果连自己能做到的都耽误啦,再指别人为您做事那得有多难啊!
更多关注请点击左下角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