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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

杨雪琴律师     2015-03-24 阅读:125

杨雪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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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各异,且比较抽象,一般群众或审判员难以把握。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1.一方...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各异,且比较抽象,一般群众或审判员难以把握。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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