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减刑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原足协副主席谢亚龙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这或许是法律对其良好认错态度的一种最好奖赏!
2015年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谢亚龙1年有期徒刑。
谢亚龙原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谢亚龙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所判处没收的个人财产20万元。认定谢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谢亚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对谢亚龙减去1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具体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后却不知悔改,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一个知错能改的人,法律也对其充满了爱心。即使刑法如此严苛,只要服刑人能积极认错改错,也是有可能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