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明确市场监管重点
随着市场竞争的升级,商标等标志着企业软实力强弱的权利开始受到人们的追捧,国家工商总局也明确将商标专用权列入市场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
日前,记者从在京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将进一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的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包括商标专用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信用监管四个方面。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将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案件查处力度;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将加强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并将以医药、机械等领域为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将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传销、虚假广告发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非法主体网站的责任;在信用监管方面,将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还强调,要继续推进商标审查体制改革,逐步扩大网上申请范围,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提高商标审查和评审效率,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要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
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使用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等情形都属侵犯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专用权为商标权人专有,可依法转让和许可使用。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行为,在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内都会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