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炼化成功签单大马
中石化炼化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订总价约80多亿的合同,然而合同的签订总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对方公司请求提供反担保,可担保合同的性质如何?
据财华社报道,中石化炼化(02386-HK)公告,去年8月公司作为承包商,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的附属公司PRPC就炼油和化工一体化项目签署了提供设计、采购、施工、试车(EPCC)服务的RAPID合同,合同总价约为13.29亿美元(相当于约81.92亿元人民币)。 因应合同要求,公司请求控股股东中石化集团就RAPID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责任 和承诺向PRPC公司提供母公司担保。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要求,中石化集团要求公司就该母公司担保项下中石化集团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向中石化集团反担保,目的是当中石化集团因履行前述母公司担保责任而发生损失或费用时,有权从公司获得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为母企提供反担保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还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也是保上加保,为了更好的促成合同顺利实现而做的提前约定,只是一种附属合同。只希望这么大一笔订单能够顺利完成,双方也能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