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开学了!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

戴落根律师     2015-03-24 阅读:621

戴落根 律师

执业律所 : 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07310325

关注戴落根律师公众号,了解最新法律资讯,享有免费权威咨询,优惠案件代理。关注以备后需。

导读 开学了!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案情】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之父被告:金湖县某小学2013年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因雪天致使走廊地上存有积水...



开学了!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

【案情】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之父

被告:金湖县某小学

2013年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因雪天致使走廊地上存有积水,原告张某某在上完厕所回教室途经走廊时不慎滑倒,致面部受伤、牙齿断裂。前后花了医疗费近万元。后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索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遭被告金湖县某小学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江苏省金湖县某小学是否应当对原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责任,承担比例如何界定。

张某某之父应诉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在学校期间,因为地面积水不慎摔伤,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金湖县某小学应诉答辩称,损害是由于原告张某某自身奔跑过快造成的,而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发现并迅速送医就诊,且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在日常管理中,学校也有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制度,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管职责。学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该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某不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在本案中因天气原因致走廊存有积水,被告金湖县某小学未设置提醒、警示标志,故虽然校方做了校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张某某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作为原告张某某虽未满十周岁,但作为四年级的学生,有一定认识能力,并且在该校已经学习、生活了几年,对校园环境比较熟悉,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自身未尽安全注意的原因,应减轻被告金湖县某小学的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湖县某小学对半承担责任。


戴落根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07310325QQ:1971120000地址:长沙市万家丽路中段539号戴落根律师网:http://www.supmlaw.com长沙刑事律师网:http://www.l731.com微信号:fenlaw微信公众号:dailuogenlawyer


戴落根 律师

执业律所 : 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07310325

关注戴落根律师公众号,了解最新法律资讯,享有免费权威咨询,优惠案件代理。关注以备后需。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